2007年9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拾物索酬不仅仅是道德问题
莫送弟

  西安靳女士弄丢了自考毕业证及身份证,便发了一份寻物启事。“你要怎么重谢我呀?”当天就有一捡到证件的男子打来电话,他先是要求靳女士请他的朋友吃饭,后来又要求靳女士把报酬打进他的银行卡。最后,该男子又嫌靳女士“表现”不好而临时要求加酬50元,并迟迟不肯归还失物。
  《民法通则》第79条明确规定,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,这是一项法律义务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民法通则〉的若干意见》中则规定,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,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,按照侵权之诉处理。可见,拾得遗失物强行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,还有侵权之嫌。